海外公司功能

1 免稅境外公司,一般功能。

2 低稅境外公司,雙重稅務功能。

3 有限責任在海外的功能。

4 盈餘可無限期遞延在海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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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免稅境外公司,一般功能
免稅公司是一般個人及公司在海外投資所最常用的,佔所有境外免稅公司 90% 的量,一般我們所設的公司型態都叫 IBC (Int'l Business Company), Exempt Company 或叫 LLC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典型的例子就是在當地國設了境外公司後 , 不會在當地國有人員實際運作營業的公司 (No Physical Presence & Management), 可在當地開立戶頭 , 收入均得源自海外。或以此境外公司到香港 , 新加坡或台灣開立所謂的 Non Resident A/C, External A/C 及 OBU A/C. 因此得以在各地都能夠取得免稅的身份。這一類公司以 Brunei, BVI, Bahamas, Bermuda, Belize,Cayman,HK, Panama, Samoa 最具代表性 , 臺商主要用來到大陸投資設廠 , 設辦事處以及到保稅區設立貿易公司 , 另外就是用來設立海外貿易公司 , 從事轉口的三四角貿易。

2. 低稅境外公司,雙重稅務功能
通常是中大型公司或上市上櫃的這些公司會運用到這類規劃 , 因為牽涉到金額都很大 , 而且各國投資 ( 含境外公司 ) 都需公開帳目 , 需要有資深的財會人員或會計師背景的大型公司財務長比較容易了解其架構與差異 , 這類大型公司是比較容易從中取得稅務利得空間。 一般個人或中小型有限公司的海外或大陸設廠 , 由於做帳方式的不同 , 大都以第一類免稅公司執行就算了 , 尤其像台灣個人運用境外公司在大陸的投資設廠 , 基本上就不會做帳了。在每個本國以外的海外國家投資所得或顧問所得 , 其股利股息或顧問費權利金匯出時 , 都需繳交一筆暫扣繳稅 (Withholding Tax), 其中以美國最高為 30%, 台灣及大陸為 20%, 這是一般如果你的國家與這些國家沒有雙重稅務協議 (DTT -Double Tax Treaty) 時 , 你就得按照上述的 30% 及 20% 繳交 , 假設有 DTT 的話 , 其暫扣繳稅可低至 10%, 5% 或 0%, 所以選擇一處低稅率 ( 約 3%) 的國家做為投資方或顧問公司的發票方 , 就顯得非常重要 , 這方面最著名的有馬來西亞的直轄市納閩島 (Labuan), 已加入歐盟 (EU) 的賽浦路斯 (Cyprus) 及葡萄牙的曼得利亞島 (Maderia), 另外由於模�埵韐� (Mauritius) 可適用 DTT 雙重稅務法條的 GBC1 公司則因近來當地國修正法條日趨繁雜 , 已少有人申辦 , 即使是她的 GBC2 (IBC) 境外公司也快絕跡了。馬來西亞的納閩島由於是 APEC 亞太經合會成員 , 所以與亞洲各國幾乎都訂有 DTT, 內含中國與台灣 , 其中以南韓客戶運用 DTT 優勢 , 使用納閩公司為最大宗。賽浦路斯則與東歐及蘇聯等國簽有 DTT, 較適用於東歐為主國家 , 上述三個地區均與中國簽有 DTT 。以納閩公司為例 , 以此公司到其他國家 ( 如中國 ) 做固體投資 ( 如設廠 ) 非交易利得 (Non Trading) 是免稅的 , 但假如用來收交易利得 (Trading), 如貿易價差 , 權利金或顧問費這類液體收入時 , 得在納閩繳交凈利 3% 或 20,000 馬幣 ( 約 5,400 美金 , 18 萬台幣 ), 兩者選一 , 也就是最高繳 18 萬台幣。一般的會計師或顧問公司由於在這方面涉獵不深 , 又沒做過帳 , 通常是不敢也不知道這類公司安排的 , 他們會選擇不需要花腦筋的 BVI 或 Belize 。並不是 Labuan 或 Cyprus 有什麼問題 , 能觸及這類規劃的都是頂級稅務顧問 , 一般普通的稅務顧問是沒有辦法得知其 Tax Return 的簽證及 DTT 的安排過程。即使像動點這樣的在納閩島有辦公室管理的公司 , 也需要副總經理級以上少數幾個人才算懂得全部實務流程 , 知道個中道理的很多 , 真正辦過的人少之又少 , 頂多有的就是賣一家 Labuan 公司給你 , 實際操作經驗零 . 所以說這個位階的稅務規劃就如汽車中勞斯來斯或賓士級的層次 , 或像外科手術中的腦部及心臟開刀級別。 99% 地區型的會計師或顧問公司僅能處理第一型的免稅公司做一般用途 , 不到 1% 個中專家才可處理這類案件。 國內有名的使用納閩公司的有明�� , 統一及中華映管。

3. 有限責任在海外的功能
通常我們在中國或海外各國投資之前,會先行到大陸去勘察市調,甚而簽訂廠 ( 房 ) 租 , 投資意向書,買賣合約或其他各類合約,如果此時以台灣個人或台灣公司隨意簽下任何不知輕重的約定,一旦隨後投資有變或對我方利益有重大折損時 , 此時台灣個人就需負無限責任,台灣公司則要負完全海外訴訟責任。如果之前是透過境外公司去簽訂的話 , 基本上境外公司是一家空轉的虛體單位,在具體責任上是不需要付出經濟代價的,頂多只有名譽上不具體的折損。甚而如海外對方是蓄意詐欺或用巧計合約故意誤導來引誘你成甕中之鱉時 , 境外公司剛好是你可引用的金蟬脫殼之最後防禦工具。不管在投資前或投資後的實質運作 , 都必需有這些考量規劃空間 , 才不會因不了解台灣以外的中國或海外商業上有關的民事刑事規定 , 而致誤蹈法網時有抽身不及之憾。一艘航空母艦發現個別敵意攻擊目標前,會先行派出戰鬥機去勘察並摧毀目標,即使被毀也無損整艘航母戰力,戰鬥機就如一家境外公司的獨立於母艦之外 , 就如幫我們先行探勘及捕捉獵物的米格魯獵犬,為我們提前及事後進行中的事件承擔一切風險 ,境外公司是我們在海外投資時隔離不明險境及迷離陷阱時的最佳絕緣體。

4. 盈餘可無限期遞延在海外
幾乎100% 這些境外公司地點登記國家對於所得盈餘保留沒有遞延的限期規定 , 而主要的國家中也對境外公司保留盈餘採取不課稅原則。直到前幾年,台灣也才規定國內公司如果要保留盈餘課徵 10% 的稅 , 境外則無此規定。美國是對這個問題第一個搬到總統級競選政見中層次的國家,一般的國家要探討這個問題點可能是 10 年 20 年後的事。 按照美國總統候選人凱利先生 (John Kerry) 在今年稅務政見提出的意見表示,以後美國本土公司在海 ( 境 ) 外公司 CFC(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的盈餘不得保留在外,全部需匯回美國本土繳稅, 因此而得的國家稅收 , 將用來降低美國國內公司營所稅從 35% 減低 1.75% 至 33.25%. 美國目前在海外的保留盈餘從 1999 年的 4,030 億美元增加到 2002 年的 6,390 億美金 , 舉世無雙。同時也加入幾個但書 , 如屬美國在外國開拓賣給當地市場用戶的 , 如上海別克 Buick 或東莞沃爾瑪 Wal-Mart 則不在此限。如果是到印度、菲律賓開設 Call Center 客服中心或在國外開設汽車廠再賣回美國國內的 , 都受此類規定海外利得必需匯回美國繳稅 , 那些設在百慕達或開曼的美國公司更不用講了 . 凱利政見中也給了這些海外利得有一年的稅務特赦 Tax Holiday, 如果這些海外利得匯回美國重新投資創造就業機會的話 , 將只課稅 10% 。當然這些政見付諸實行之前 , 必要條件是凱利能夠擊敗總統布希順利當選 , 當選後還要真能修改法案實行 , 這中間可能都還有很多變數。